事件经过
年9月2医院,主诉:停经31-2W,阵发性下腹部胀痛4小时余伴阴道流水2h。当日,某甲分娩一男婴(早产儿,体重1.5千克),即某甲1。年9月13日,某甲及某甲1出院,医院住院,年9月24日出院。
年4月1日至年4月23日,医院住院22天。年6月4日,医院进行门诊治疗,疾病诊断:混合型脑性瘫痪(痉挛+徐动四肢瘫)。年7月1日,医院门诊复查,诊断:脑性瘫痪(手足徐动型四肢瘫GMFCS3级)。年7月2日,医院复查,诊断:脑性瘫痪(脑瘫)(手足徐动型GMFCS3级)。年7月15日至年8月5日,医院住院21天,出院诊断:脑瘫。年5月16日至年5月26日,医院住院10天,出院诊断:精神发育迟滞。某甲共支付医疗费.21元。某甲另提交金额为元的门诊收据复印件1张和开具日期为年11月15日的金额为50元的鉴定收款凭单1张。
患方观点
年9月2日,某甲(某甲之母)停经31周阵发性腹痛后,医院阴道助娩产患儿某甲(简称患儿),患儿早产出生、健康“哭声连贯,面色红嫩,呼吸平稳,肌张力反射可,阿氏评分1’-9’、5’-10’”。在留院观察期间,患儿母亲询问医生早产患儿是否需要为患儿保温,医生明确表示无需保温。年9月10日,患儿体温出现异常,过低或发烧,体温高达40℃以上,被告仍未采取任何医疗措施,医生敷衍解释是早产儿体温调节中枢尚未发挥作用,年9月12日,患儿多次休克。年9月13日患儿家人强烈要求转院,医院治疗,入院诊断:“败血症、早产超低重儿(当时体重只有克,比出生时的克下降克),病理性黄疸、新生儿脐炎、新生儿硬肿症”医院告知病危。年9月24日,医院住院12天后出院,遵医嘱回家调养。直至患儿1岁前夕,患儿家人发现患儿反应迟钝,行为如坐、卧、抬头、翻身等不能流畅完成。年10月,医院检查诊断为:“脑损伤”,治疗服药一年未见明显效果。年6月4日,医院检查,患儿诊断为:混合型脑性瘫痪(痉挛+徐动四肢瘫)。该院对患儿的诊疗措施为:1.PT2.CT3.ST4.按摩5.水疗,年7月1日,患儿遵医嘱医院门诊复查,患儿诊断为:脑性瘫痪(手足徐动性四肢瘫GMFCS3级)。年7月2日,患儿再次医院复查,诊断为:脑性瘫痪(脑瘫)(手足徐动型GMFCS3级)。乙医院一直对病情严重的患儿采取门诊治疗的方式。年7月15日至年5月16日,医院住院治疗脑瘫。截至目前患儿治疗费已达30余万元,致使患儿家庭负债累累,心力交瘁。患儿目前仍遗留智力缺陷和身体残疾,仍需要巨额康复治疗费。原告认为:乙医院在为原告诊疗的过程中,为积极履行康复治疗的义务,延误患儿的病情。乙医院的医疗过错导致原告发生败血症、脑瘫之损害后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某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医院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元;医院赔偿原告物质损失.94元(原告损失情况为:医疗费.21元、护理费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营养费元、交通费.5元、住宿费元、药品邮寄费74元、残疾赔偿金元、残疾辅助器具费3元,乙医院应按20%的比例赔偿)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元;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二被告承担。
院方观点
乙医院辩称:一、原告的败血症、脑瘫与我院的诊疗行为之间无因果关系。我院的诊疗行为符合规范,不会引起新生儿脑瘫;原告仅因其母在我院处住院12天,其自出生至确诊为脑瘫期间经过6年的时间,在此期间,医院的诊疗,医院列为被告,医院的诊疗行为一并或者分别进行鉴定;医院治疗期间,其监护人在医嘱仍需住院继续治疗的情况下强行出院,并签署了风险承担责任书,原告的监护人对原告的患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目前医学上对脑瘫的成因并无定论的客观情形下,不能排除原告的监护人因护理不当引发脑瘫的不良后果。二、原告在我院住院期间,我院多医院治疗,并多次医嘱产妇及家属对新生儿用棉被及热水袋保温,但原告的家属坚持留在我院观察拒绝转院,我院是经济欠发达的落后地区的基层乡镇卫生院,若病人家属不同意转院,我院根本无法强制其实施转院措施。三、原告提出的各项费用支出或已经报销、或无证据证明费用的实际产生及支出,且护理费和残疾赔偿金等的计算方式有误,计算数额过高,并有规避法院管辖,恶意求偿之嫌,其诉求不应得到支持。四、作为一所乡镇卫生院,医院的职责,但若要一个乡镇医院一样设立专医院所难,即使在北京,医院均设有儿科,且原告自入院到生产间隔不足一小时,医院没有选择拒绝接收原告的余地。我院对原告的患病没有过错,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我方的诉讼请求。
甲医院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院在原告来就诊后的诊疗行为符合诊疗常规,不存在过错,原告的脑瘫与我院无关。
专家评析
某医学会于年11月18日受理了某甲出医院的分娩存在因果关系,如存在因果关系,乙医院的医疗行为参与损害的参与度是多少的鉴定,并于年4月21日出具鉴定意见:1、医院、医院的病历资料,患儿脑瘫诊断成立。2、小儿脑瘫的原因有很多,90%为胎儿和产妇因素,但多数的病因难以查明,已知最主要的肯定因素是早产儿和低出生体重儿,染色体异常、宫内感染等可以引起胎儿先天性畸形包括脑瘫样改变,其他如产妇孕期感冒等感染、被动吸烟和营养不良等不良生活环境、新生儿严重的大脑缺氧缺血、严重的核黄疸、颅内出血等可能与新生儿脑瘫有关联。本案中早产儿和低出生体重儿明确,根据现有资料认为其脑瘫与上述因素有关。3、产妇分娩过程顺利,因此排除分娩过程异常所致脑瘫。4、关于暖箱的争议:8月份的天气炎热,无暖箱条件的可以予以棉被保暖等。医院无上述处医院,但若病人监护人不同意转院则无法实施。5、早产儿易并发感染,严重感染合并严重感染性休克可以引起脑损害,医院病历等现有鉴定资料所反映的病情,感染程度并非非常严重、也未合并严重休克,因此不认为上述因素与其脑瘫之间有明显的因果关系。
某甲不认可该鉴定意见,医院、乙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如存在过错,与某甲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责任程度进行鉴定。后某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1、乙医院对某甲的诊疗行为中存在履行告知义务不完善、转诊义务不及时的医疗过错。在某甲发生脑性瘫痪的损害后果中,应承担轻微责任。医疗过错参与度建议为1—10%。2、乙医院对某甲的诊疗行为中不存在医疗过错。某甲支付鉴定费15元。该鉴定意见作出后,某甲申请对其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营养期、护理期、残疾辅助器具及使用周期进行鉴定。年8月21日,某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1、某甲的伤残等级为Ⅱ级。2、某甲为完全护理依赖。3、某甲护理期、营养期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4、某甲需配置助推轮椅一辆,使用周期3年。某甲支付鉴定费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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