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医疗保险可以缴费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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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县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有关单位:根据《省税务局、省医保局关于做好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赣税发〔〕号)和《市医保局关于暂定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九医保字〔〕68号)等文件精神,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参保对象具有本县户籍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在本县居住一年以上且未在原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外来流动人员及其未成年子女等。大学生、在役军人、异地参保等本县城乡户籍人员凭参保缴费凭证不需在本地参保。二、缴费标准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4号)关于“原则上个人缴费标准同步提高30元,达到每人每年元”文件精神,年个人缴费标准为元,年度个人缴费暂按年度个人缴费标准执行。待国家明确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后,当暂定标准低于该标准时,应在年一并补征补缴。年个人缴费实际按年标准元缴纳,差额30元部分,在缴纳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费用时一并补缴,合计缴费元。各级财政补助标准在年基础上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元。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对象、重度残疾学生和儿童、丧失劳动能力重度残疾成年人、城镇低收入家庭未成年人和60周岁以上老年人、城镇已失业又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14类退役士兵及脱贫攻坚过渡期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符合条件的城乡贫困人口,其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补助,个人不需缴费。三、征缴期限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集中征缴期为:年10月1日-年3月31日,共6个月征缴期。根据省税务局、省医保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一体化征缴实施方案》(赣税发〔〕号),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集中征缴期将由每年10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调整为每年7月1日至12月31日,设两年过渡期,即从年起集中征缴期为每年7月1日至12月31日。集中征缴期结束后,除新生儿、军人退伍、大学生毕业返乡、人员新迁入、出国人员回国、劳改服刑人员期满释放、流动人员及未成年子女等特殊群体可按规定参保登记外,原则上不再受理其他人员参保。四、参保方法(一)正常人员参保。从年起历年连续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人员,在集中征缴期间内直接按公布的缴费方式完成缴费。(二)新参保人员参保。新参保人员不局限在集中缴费期参保,其中,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的,自出生之日享受医保待遇,其父母已按规定参保的,当年可免缴新生儿个人部分。如超过3个月办理参保手续的,从缴费次日起享受医保待遇。其他军人退伍、大学生毕业返乡、人员新迁入、出国人员回国、劳改服刑人员期满释放、流动人员及未成年子女等特殊群体,需在3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否则只能参加下一年度的城乡居民医保。业务办理需先携带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到所在乡镇协管办或县政务中心三楼医保窗口办理参保登记,再按公布的缴费方式完成缴费。(三)中断人员参保。年后中断参保人员参保的,先到所在乡镇协管办或县政务中心三楼医保窗口办理核定补缴手续,再按公布的缴费方式完成缴费,中断期间不享受医疗待遇。(四)个人免缴人员参保。免缴对象中,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城镇低收入家庭未成年人和60周岁以上老年人由县民政局负责核定;重度残疾学生和儿童、丧失劳动能力重度残疾成年人由县残联负责核定;城镇已失业又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14类退役士兵由县退役军人局负责核定;脱贫攻坚过渡期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由县扶贫办负责核定。各类个人免缴人员名单相关单位须在年12月15日前交付县医保局,由县医保局统一办理参保手续,个人不需要办理。对在年12月底前退出上述类别人员,需缴交年度个人参保费用。五、缴费方式集中缴费期内,除新参保及中断参保人员需先在医保部门办理参保登记、核定补缴手续后再缴费外,所有参保人员均可通过以下方式直接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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