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一男子强行和女友发生性关系遭拒后殴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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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深圳打工的男子肖某和女友邓某一起吃饭喝酒,之后说要带邓某去买衣服。谁知在邓某回房间拿包时,肖某趁其要强行发生性关系,邓某激烈反抗,肖某动手殴打她,还声称邓某花了自己三万元钱,抢走她的背包“顶账”,最终被抓获归案。年11月,肖某因强奸罪、抢劫罪被起诉。

肖某年出生,贵州铜仁人,在深圳打工。因强奸嫌疑,于年4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强奸罪于年5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年4月18日11时许,肖某与女性友人邓某一同来到位于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朋友杨某某宿舍吃饭、饮酒。

饭后,肖某对邓某称带其去购买衣物,随后两人来到邓某暂住的该栋房拿包。进入房间后,肖某企图强行与邓某发生性关系遂将邓某推倒在床上,掀开邓某的裙子并撕扯邓某的内裤。

期间,邓某激烈反抗,用嘴巴咬肖某并大喊呼救。肖某见未能得逞便多次用拳头殴打邓某的眼部、头部,肖某称邓某花过自己三万元钱,遂当场抢走了邓某的1个手提包逃离现场。

年4月18日23时许,肖某接到民警电话后自行到深圳市公安局福永派出所接受调查,民警在肖某处扣押手提包1个,内含oppo手机1部、邓某身份证件1张、挂坠1个、银手镯1个、黄金玉石手链1条。

经鉴定,肖某甲体表软组织挫伤面积在15.0cm2以上,左胸外侧区、左前臂皮肤破损,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害人邓某面部软组织挫伤、眼部软组织挫伤、手软组织挫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检方指控:肖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肖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说法点评:什么“带你买衣服”,什么“给你花过钱”,其实都不过是肖某欲发泄兽欲所找的借口。

作为女孩,千万要以这起案件为警戒,不要被一些渣男花的小钱、花言巧语迷昏了头脑。需知他们的险恶目的一旦无法达到,甚至会动用暴力进行霸王硬上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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