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菌药物的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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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临床用药管理

一、合理用药

6.抗菌药物的合理使用

(1)抗菌药物治疗性应用的基本原则

 1)抗菌药物的应用指征:确诊为细菌性感染者方有指征应用抗菌药物,由真菌、结核分枝杆菌、非结核分枝杆菌、支原体、衣原体、螺旋体、立克次体及部分原虫等病原微生物所致的感染亦有指征应用抗菌药物。

 2)抗菌药物的选用原则:抗菌药物品种的选用原则上应根据病原菌种类及细菌药物敏感试验的结果而定。危重患者在未获知病原菌及药敏结果前,可根据患者的发病情况、发病场所、原发病灶、基础疾病等推断最可能的病原菌,并结合当地细菌耐药状况先给予抗菌药物经验治疗,获知细菌培养及药敏结果后,对疗效不佳的患者调整给药方案,按照药物的抗菌作用特点及其体内过程特点选择用药。

 3)抗菌药物治疗方案的制订

 品种选择:根据病原菌种类及药敏结果选用抗菌药物。

 给药剂量:治疗重症感染和抗菌药物不易达到的部位的感染,剂量宜较大;而单纯性下尿路感染时,由于多数药物尿药浓度远高于血药浓度,则可应用较小剂量。

 给药途径:轻症感染,可选用口服吸收完全的抗菌药物,重症感染、全身性感染患者初始治疗应予静脉给药,以确保药效。尽量避免局部应用。

 给药次数: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和其他β-内酰胺类、红霉素、克林霉素等消除半衰期短者,应一日多次给药。氟喹诺酮类、氨基糖苷类等可一日给药1次(重症感染者例外)。

 疗程:抗菌药物疗程因感染不同而异,一般宜用至体温正常、症状消退后72~96小时,特殊情况,妥善处理。但是,败血症、感染性心内膜炎、化脓性脑膜炎、伤寒、布鲁菌病、骨髓炎、溶血性链球菌咽炎和扁桃体炎、深部真菌病、结核病等需较长的疗程方能彻底治愈,并防止复发。

 联合用药指征:病原菌尚未查明的严重感染,包括免疫缺陷者的严重感染。单一抗菌药物不能控制的需氧菌及厌氧菌混合感染,2种或2种以上病原菌感染。单一抗菌药物不能有效控制的感染性心内膜炎或败血症等重症感染。

 需长程治疗,但病原菌易对某些抗菌药物产生耐药性的感染,如结核病、深部真菌病。由于药物协同抗菌作用,联合用药时应将毒性大的抗菌药物剂量减少。联合用药时宜选用具有协同或相加抗菌作用的药物联合。联合用药通常采用2种药物联合,3种及3种以上药物联合仅适用于个别情况,如结核病的治疗。此外必须注意联合用药后药物不良反应将增多。

(2)抗菌药物在患者中应用的基本原则

 1)根据患者的病理状况选药:肝、肾功能障碍的患者,对主要经肝代谢或对肝有损害的药物如氯霉素、红霉素、林可霉素、利福平、异烟肼、咪康唑和四环素类等;主要经肾排泄对肾有损害的药物,如氨基糖苷类、万古霉素、两性霉素、多黏菌素和磺胺类等,均必须减量慎用或避免使用,以免消除减慢,血药浓度偏高,半衰期延长,导致药物蓄积中毒。

 2)根据患者的生理状况选药:老年人的肝、肾功能渐趋减退;新生儿则发育未完善,应用磺胺类、氯霉素及硝基呋喃类等药物后可能导致肝肾损害,应禁用。儿童期的皮肤较为菲薄,使用四环素、磺胺类及氟喹诺酮类等药物后,较易出现光敏感症状等。

 妊娠期妇女使用氨基糖苷类药物可能损害胎儿的听神经及肾脏,故应禁用。孕期服用四环素类药物,可抑制胎儿骨骼与牙釉质发育,导致肢体畸形,还有造成肝脏损害的毒性等。妊娠晚期或临产时服用大量氯霉素可引起新生儿“灰婴综合征”,妊娠早期服用磺胺类、甲硝唑、利福平及TMP等药物可能有致畸作用,故应避免使用。

 哺乳期妇长期大量服用氨苄西林可致新生儿腹泻或感染,如需要应用,可考虑暂停哺乳。

 氨基糖苷类、四环素、红霉素、氯霉素、克林霉素等均可排入乳汁,给乳儿带来不良影响,故哺乳期妇女应慎用或禁用。

 3)根据患者的遗传状况选药:如新生儿、早产儿患有遗传性G-6-PD缺陷时,应用磺胺类、氯霉素及硝基呋喃类等药物后,可能导致溶血性贫血。此外,还要考虑患者的防御功能以及有无过敏史等全身状况后,做出合理选择。

(3)抗菌药物的分级管理

 1)分级原则

 非限制使用:经临床长期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限制使用:与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相比较,这类药物在疗效、安全性、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药品价格等某方面存在局限性,不宜作为非限制药物使用。

 特殊使用:不良反应明显,不宜随意使用或临床需要倍加保护以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而导致严重后果的抗菌药物;新上市的抗菌药物;其疗效或安全性任何一方面的临床资料尚较少,或并不优于现用药物者;药品价格昂贵。

 2)分级管理办法:临床选用抗菌药物应遵循《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根据感染部位、严重程度、致病菌种类以及细菌耐药情况、患者病理生理特点、药物价格等因素加以综合分析考虑,一般对轻度与局部感染患者应首先选用非限制使用抗茵药物进行治疗;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者合并感染或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敏感时,可选用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治疗;特殊使用抗菌药物的选用应从严控制。

 临床医师可根据诊断和患者病情开具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处方;患者需要应用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治疗时,应经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同意,并签名;患者病情需要应用特殊使用抗菌药物,应具有严格临床用药指征或确凿依据,经抗感染或有关专家会诊同意,处方需经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医师签名。紧急情况下临床医师可以越级使用高于权限的抗菌药物,但仅限于1天用量。

 3)病原微生物检测: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医院应重视病原微生物检测工作,切实提高病原学诊断水平,逐步建立正确的病原微生物培养、分离、鉴定技术和规范的细菌药物敏感试验条件与方法,并及时报告细菌药敏试验结果,作为临床医师正确选用抗菌药物的依据。

 医院必须建立符合标准的临床微生物实验室,配备相应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病原微生物培养、分离、鉴定及细菌药敏试验工作;并建立室内质量控制标准,接受室间质量评价检查。医院应创造和逐步完善条件,在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及设备后,也应建立临床生物实验室,正确开展病原微生物的培养、分离、鉴定和规范的细菌药物敏感试验。目前不具备条件的,可成立地区微生物中心医院的微生物实验室开展临床病原检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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